發改委取消十七項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條件
2015-01-07 10:31

       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要求對於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發改委並在通知中,列舉十七項取消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項目。取消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範圍包括,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股東出資承諾及其他資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等。有關規定由即日起施行。通知表示,項目核准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及內容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前置條件。而企業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有權拒絕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要求。 發改委稱,做法是要全面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