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前股權糾紛敗訴賠償時限維持不變
2015-01-21 12:13
連鎖壽司店板前壽司創辦人之一鄭威濤,與味千(中國)控股執行董事潘嘉聞的股權糾紛,高院前年指鄭是板前商標註冊人,毋須將板前股權分給潘,惟須就其另開板長壽司,損害當時共同擁有板前的駿濤有限公司股東利益予以賠償,計算至10年為界限。潘及駿濤去年11月在高院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判潘上訴得直,指鄭有違股東責任,須向潘及駿濤股東分出板前及板長截至10年的盈利。就原審法官下令鄭須以10年為界賠償,則維持不變。
上訴庭指,首間板前分店的持有公司是駿濤,鄭當年亦是公司股東之一,但鄭開其他分店前,沒知會駿濤其他股東及得到同意,確有違反股東責任,因此須向潘及駿濤股東賠償。就原審法官認為鄭開板長損害股東利益,計算賠償時應以10年為界,上訴庭不接納潘認為駿濤仍在營運,大可另覓新舖繼續經營,因此計算賠償時限不應以10年為界的說法,認為應維持原判。
因為由駿濤於04年成立並開始管理首間板前,該店因租金問題於10年結業,沒證據顯示鄭「別有用心」地令該店結業。加上隨時間遠去,店舖受到新競爭對手的影響會不斷下減,因此以10年為界是反映現實情況的計算方法。
法庭記者:廖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