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媽獲發13萬「過年金」
2015-01-15 13:33
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的遺產管理人匯豐銀行於13年以1億4千萬元出售「阿梅」的故居,向梅媽支付生活費及向破產管理人償還梅媽的欠債。梅媽覃美金早前到高院「幾十歲人住邊呀,唔通要我踎街住劏房」,又稱要住在鄰近醫院及街市的跑馬地大單位及購買貴價補品,要求增加生活費,庭外指「至少都要10幾萬(先夠)啦」。法官今頒下判詞,將梅媽的生活費由原本的4萬8千元,增加2千元至5萬元。又考慮到其子患癌,向梅媽發放一筆一次性的「過年金」13萬元。
判詞指梅媽要求住大單位並不合理,因她早前已經破產,應在生活上作出調節及節省開支,「須較大單位養寵物」亦非合理理由。法官又指梅媽沒提供醫療證明,證明她須吃該些補品,因此不接受以這些理由增加生活費。惟考慮到通脹,法官下令將梅媽的生活費由原本的4萬8千元調整至5萬元。而交給破產管理人的金額由每月10萬4千元調整至10萬8千元。
法庭記者:廖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