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閣主持爭產案開審
2014-11-27 14:31

       荃灣芙蓉山淨音佛閣主持吐登達爾吉上師(原名李廷光),於06年過身後留下大筆遺產,上師的親生子以遺產管理人身分,與一名女「常住人」就淨音佛閣該8千多呎的地,以及上師轉帳至被告戶口的3千萬元對簿公堂。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開審。
      
      原告大律師在開案陳詞指,原告李劍生(譯音)是上師的唯一遺產管理人,他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以信託人身分,作為遺產管理人有責任找出上師的所有財富,並根據法律處理,案中真正受益人為原告、其母親及女兒。
      
      上師在80年代繼承了師傅的遺產,每年生日也會有近2萬至15萬元的收入,他也委託弟子包括被告陳綺霞,每年也向不同的親友、子侄等提供金錢援助,其中於04年,上師指示弟子向已離婚的太太、原告、女兒,各支付100萬元。原告大律師指此等收入及支出記錄證明上師一直將錢作私人用途,未有大筆款項捐給淨音佛閣。
      
      另外,被告人稱05年上師曾作出一份公告,稱淨音佛閣由常住閣人擁有,此公告應當作上師的遺囑,但原告一方指「常住人」的數量可加可減,甚至在上師死後仍可增加,有違遺囑法律意思。原告亦質疑上師與銀行職員開戶時的精神狀態能否應付,以及開戶的目的、作用是否由上師自行表明。
      
      法庭記者:黃綺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