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子作虛假陳述囚8個月
2014-05-10 15:08

       一名內地旅客被控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及違反逗留條件,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
      
      30歲的女被告於5月5日持中國護照抵港,她向入境處人員報稱將過境香港到曼谷,並出示行程表顯示她將於翌日離開香港,其後獲准以訪客身分入境。不過,女被告於本月7日在一次入境處與警方的聯合行動中被捕,經入境處進一步調查,她承認來港的真正目的並非過境前往曼谷,而是來港賣淫。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4年。
      
      而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