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衍生工具強制匯報先於認可機構執行
金管局與證監會就有關新的場外衍生工具制度下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錄責任的聯合公眾諮詢發表諮詢總結。經考慮回應者的意見後,建議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綠責任將首先適用於認可機構、核准貨幣經紀、持牌法團及中央對手方。
而對設於香港或從香港運作的其他人士,同樣的責任將會押後實施,因為市場意見認為,應該按匯報實體類型分階段引入匯報責任,即影響較為顯著的參與者應率先遵守強制性匯報責任,而其他參與者則應獲得更多時間就新制度作準備,及在較後的實施階段才須遵守有關規定。
當局將因應市場意見而進一步延伸或放寬部分豁免及許可。
各界可以在12月23日前向金管局或證監會提交意見。(dl)
而對設於香港或從香港運作的其他人士,同樣的責任將會押後實施,因為市場意見認為,應該按匯報實體類型分階段引入匯報責任,即影響較為顯著的參與者應率先遵守強制性匯報責任,而其他參與者則應獲得更多時間就新制度作準備,及在較後的實施階段才須遵守有關規定。
當局將因應市場意見而進一步延伸或放寬部分豁免及許可。
各界可以在12月23日前向金管局或證監會提交意見。(dl)
所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