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星期四)  
 14º  

胡官指黃冠豪大狀「陷法官於不義」

2015-01-26 (13:44)
       前灣仔分區指揮官黃冠豪(52歲)處理銅鑼灣一食肆申請酒牌時,無申報收受食肆4000元折扣及餽贈洋酒,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入獄1年。黃早前指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陸偉雄竟同意將被指是傳聞證供、上面寫有「酬謝黃司飯宴」的單據一併列入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指陸嚴重失職,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今進行上訴聆訊。
      
      大律師陸偉雄指,審件開審時雙方及裁判官經商討後刪去入面「控辯雙方對以上各證物之真確性並無爭議」的句子。就他理解,「各證物」包括所有證物,及該張屬傳聞證供的單據。
      
      惟上訴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出,當時裁判官質問控方為何會同意其中一項證物的真確性,即被告在廉署的錄面紀錄,控方隨即道歉及表示刪除該句子。駱指刪除顯示只針對會面紀錄,陸卻誤解成針對所有證物。
      
      暫委法官胡國興向陸指「你同意張嘢(單據)係真,但內容唔同意,個啲傳聞嚟嘅,咁點解嗰時你唔做出嚟」?胡官又指傳聞證供在庭上「連聽都唔應該聽」。陸指黃當時給他的指示,是黃用信用卡結帳時根本沒看過單據,因此「既然唔關佢(黃)事,呈遞對佢無影響」。而沒阻止控方就單據盤問黃,是因為「根本無傷害性」。
      
      胡官批評他容許控方盤問傳聞證供令黃尷尬,他沒在庭上指出「酬謝黃司飯宴」單據是傳聞證據,令原審裁判官在在判刑時納入考慮,更是「陷法官於不義」。
      
      法庭記者:廖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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