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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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普選須按人大決定及基本法

2015-01-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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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早在立法會發表任內第三份《施政報告》。
      
      梁振英發言時表示,在政制發展方面,只要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500萬合資格選民就可以歷史性地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是香港民主發展的重大進步。
      
      梁振英又說,對偏離《基本法》的主張,要有所警惕。過去一年多有關政制發展的討論,說明社會上有不少人,對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以及對政制發展的憲制規定,在認識上仍有偏差。他強調,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由《基本法》具體規定。香港的權力來自中央,中央通過《基本法》向香港授權;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絕對自治」,是根據《基本法》具體規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隨意的自治。香港的政治體制發展要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和發展。《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除向特區負責外,亦向中央政府負責。無論是通過選舉委員會或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以及行政長官提名的主要官員,都必須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既有選舉,亦有任命。
      
      他又說,上述體制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是獨特而史無前例的體制,沒有國際先例,沒有「國際標準」。香港要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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