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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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之」字飛馳傷警長停牌減至3年半

2014-11-26 (12:54)
       44歲運輸工去年在大角嘴駕私家車衝燈,遭便裝警截查,以為「大耳窿」追債,開倒車逃遁,一警長跳上車頂,拍打車身叫停不果,私家車「之」字形飛馳約一公里,最終警長墮地受傷。工人今年初於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監2年6個月及停牌6年。
      
      運輸工陳劍青早前就判刑提出上訴,指判刑及停牌期均過長。法官今頒下判詞,指本案表面上是交通違例案件,但實際上是嚴重的蓄意傷人案。因運輸工先蓄意倒車撞向警長,警長避免被撞倒而抓實私家車時,運輸工先急刹車,再加速至約70公里,以「之」字形行駛,明顯企圖將警長摔倒。因此監禁刑期不但非過重,更加是輕判,沒扣減餘地。
      
      惟法官認為停牌期於運輸工出獄後才開始計算,其實質停牌期長達8年半,對一名職業司機而言是「具毀滅性的後果」,有可能會誘使他在停牌其間駕車,對其他車輛反造成更大影響。法官認為停牌的目的並非要懲罰運輸工,罪行嚴重性已反映在他的監禁刑期內,因此下令他上訴得直,停牌令由6年減至3年半,但監禁刑期不變。
      
      法庭記者:廖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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