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澄清「港人港地」報道
有報道,指發展商可在購入實施「港人港地」措施的住宅用地5年後,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土地契約,以取消有關「港人港地」措施的條款。
發展局發言人澄清,根據「港人港地」措施試行計劃,在實施「港人港地」措施的用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只可售予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有關限制適用於住宅單位的一手銷售及其後的轉售,適用期限為批出土地日期起計30年。政府無意在有關條款的適用期限內,批准取消有關「港人港地」措施條款的修訂契約申請。
發展局發言人澄清,根據「港人港地」措施試行計劃,在實施「港人港地」措施的用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只可售予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有關限制適用於住宅單位的一手銷售及其後的轉售,適用期限為批出土地日期起計30年。政府無意在有關條款的適用期限內,批准取消有關「港人港地」措施條款的修訂契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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